市民畫廊實施要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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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美術館市民畫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局務會議核定通過

✦ 一、宗旨:
鼓勵在地視覺藝術工作者創作,以呈現高雄地區藝術生態及    文化風貌,探討區域美術發展的型態與內涵為原則。

✦ 二、活動名稱:市民畫廊

✦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 四、展覽類別:不限

✦ 五、展覽場地:本館B01展覽室,
本館為特殊調度考量或展出效果時,得變換展示空間。
展場配置及尺寸詳附於後。

✦ 六、展期:每一檔展期以四週為原則,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日期並以公文寄發通知。
申請通過者於申請通過後一年半內展出,本館有權調整檔期。

✦ 七、徵件時間: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送達主辦單位,
本館每年五月與十一月分別召開評審會議。因徵件結果、
展覽場地、檔期之調度,本館可彈性調節,並另行公告之。

✦ 八、參加資格: 
(一)現設籍高雄市(自申請日起算一年以上)
或出生於高雄市從事美術創作者或高雄市立案畫會團體
(各級機關學校之文藝社團或畢(結)業展,不予受理)。
(二)個人或團體於一年內不得重複提案。
(三)經安排展出過之個人或團體,自最近一次市民畫廊展覽
展畢日起算五年內本館不受理申請。

✦ 九、參加辦法: 
(一)請上本館官方網站查詢實施要點。
(二)送審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親送:
高雄市立美術館「市民畫廊」收
電話:07-5550331 展覽組
傳真:07-5550477 或 07-5550307
館址:804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八十號

✦ 十、送審資料:
(一)個人附設籍證明文件(如身份證影本正反面),
畫會團體附有效立案證書影本乙份。
(二)展出者/提案人個人資料表乙份(如附件一)。
(三)作品清冊乙份,含作者、題目、年代、尺寸、材質、
保險參考金額(如附件二)。
(四)三千字以內展覽企劃理念說明一份(如附件三)。 
(五)所有計畫展出作品數位檔乙套,作品檔案格式說明,
請參考附件五。
(六)可另附補充資料,內容不拘,凡參展藝術家或畫會團體
之簡歷及展出紀錄、展出作品圖說、展場規劃設計、
作品集、活動計畫、簡報或光碟播放等,足具表徵
展覽案之相關資料皆可。
(七)所有送審資料請自留備份,恕不退回。

✦ 十一、評審方式:採二階段評審
(一)資格審核:由本館進行資料審核。
(二)評審會:由本館聘請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
以電子檔進行審查。

✦ 十二、權利義務:
(一)展出者須於預定開展日三個月前完成簽約。
因故無法配合展出,須於預定開展日前四個月前
以書面通知本館,並經本館書面同意。
未於上開日期前完成簽約者視同棄權,本館並得於五年內不受理該展出者(含個人或團體)同一案之展覽提案。
(二)本要點契約內容由本館另訂之。

✦ 十三、附則:
(一)申請者視為接受本實施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館邀請申請者共同協議。
(三)本館得依需要修正、暫停、終止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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