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美術館商標

高雄市立美術館實習生作業注意事項

91.03.29訂定、92.10.23修訂、97.02.20修訂、97.08.27修訂、98.06.24修訂、99.09.30修訂、102.07.25修訂、103.08.28修訂

一、 宗 旨:
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博物館經營管理人才,並促進與學術機構之交流,提供對美術館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包含國內外大學院校在校研究生、大專學生以及社會人士,至本館實習研究。

二、 實習對象:
對美術館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包含國內外大學院校在校研究生、大專學生以及社會人士,均可向本館教育推廣組(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三、 實習時數:以乙次密集實習完畢為限,不得分段實習,以公告日期為準,至實習期滿,總實習時數亦不得少於200小時。

四、 申請流程:
(一) 填報申請書乙份,備齊下述資料,於實習日起兩個月前向本館提出:
1、 就讀學校(含系所)之公函申請或推薦函兩封 (二項擇一)。
2、 自傳(含實習理由等)
3、 實習計劃書,含實習目標、項目、方法、期間等。
(二) 受理單位核閱申請相關資料。
(三) 本館審核實習計劃。
(四) 經審查合格,即通知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報到並開始實習。

五、 考 評:
(一) 由本館指定人員擔任輔導人員,依實習生研究評量表項目依實考評。
(二) 實習結束前繳交二千字實習心得(含建議事項)報告書。
(三) 實習期滿日,繳回識別證,確實向受理單位辦理離館手續。
(四) 實習期滿未確實向受理單位辦理離館手續者(含繳交實習心得報告書與識別證),實習成績以0分計算。
(五) 受理單位審核相關實習資料後,核予實習成績,並開具實習證明。實習總成績若低於70分,本館將不授予任何實習證明。

六、 規 範:
(一) 實習期間於本館所取得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如需對外發表,請先徵得本館同意。
(二) 實習期間須依規定報理簽到退以及請假等手續,請假時數不得列入實習時數計算,實習時數因請假而不足時,應於實習期滿前補足。
(三) 請假手續如下:
1. 請填具書面假單向實習輔導員與受理單位辦理請假後,始完成請假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
2. 應於事先請假,不得事後補假。除病假或突發重大事故,情形特殊不及事先請假者,應於當日電話或信件請假。並於回館實習之3日內,完成書面請假手續。
(四) 凡申請實習之學生有下列任一行為者,本館有權終止其實習資格並通知就讀系所:
1. 實習期限未滿而擅自終止實習工作者。(實習期限依申辦文件所填日期辦理)
2. 請假時數,不論事、病假及曠職時數,累計達8日(64小時)以上者。
3. 未依規定辦理請請假手續者,將會累計曠職紀綠,累計滿3次者。
4. 實習期間有不當或損害館譽之行為者。
(五) 學生於實習期間若有身體不適或其他狀況需要終止實習時,必須與實習輔導員以及受理單位協商,並且與就讀系所確認核可後始得終止。
(六) 若實習輔導員或實習生本人有特定的期待或需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得由實習輔導員向受理單位申辦延長實習時數,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延長實習。

七、 其他條款:
(一) 實習期間本館提供保險。
(二) 實習期間學生往返之交通及食宿費用概由學生自理。

八、 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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