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美術館商標

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管理要點

102.5.9經高雄市立美術館志工幹部會議修訂通過
一、高雄市立美術館、兒童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兒美館)為加強志願服務工作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館正式甄選合格任用且不計任何報酬,願意協助本館、兒美館工作者。

三、志工應具備之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對美術有興趣且富奉獻、服務熱誠及身心健康,並能嚴守值勤時間之民眾。

四、志工任用:新進志工經報名、面談、職前訓練、值勤實習三個月,通過考核(本班值勤率達70%)者,予以任用(未通過者寄發不適任通知書),值勤一年後,經審核合格者,頒發志工聘書。

五、志工應參加下列各種訓練及活動:
1. 職前訓練:新進志工須參與之課程。
2. 基礎訓練:新進志工如尚未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參加之訓練,每年舉辦一次。
3. 在職培訓:依工作需要安排課程。
4. 志工大會:每年舉辦一次。
5. 聯誼活動:不定期舉辦之。

六、志工值勤及請假:
1. 每週值勤(週六、日分單雙週)至少一班,每班以3小時計算(兒美館平日3.5小時,假日3小時),值勤時統由值日小組長或服務員安排值勤地點及任務。(遲到30分鐘以內者扣半小時,超過30分鐘者將不計入值勤時數)
2. 值勤時段一經確定,不得自行跨組調動,特殊情形者得申請並經志工業務小組同意後,由組長通知按新時段值勤。新進志工值勤時段以一年為期,年度內不接受調整。(試用期間3個月,如不符本館要求者,將停止服務)
3. 如因故不能按時值勤者,應事先向值日小組長請假,否則記予缺席。當年度缺席累計達6次者,將予以除名。(突發狀況不在此限)
4. 值勤時不得帶小孩、遲到或早退。
5. 如連續未值勤達三個月者,將逕予除名,並寄發解聘書函。請假或離職期間達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者,復職需至小組長處填寫復職申請書,經由志工業務小組審核通過後,方可歸隊;暫停值勤時間達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須待下一次志工招募時提出申請,經由志工業務小組(導覽組由導覽會議)審核,再與新進志工一同參加職前訓練後,方可歸隊;一年以上者,需重新報名,參加面談,與新進志工同,但需敘明為本館舊志工,以利值勤時數累計。
6. 每年七月為志願服務績優志工申請期間,申請服務時數績效證明書,其開立證明書之工作日為三至七日。

七、如在展場值勤時,有服務員或民眾反映志工之行為偏差情況,而志工仍不改正者,將於志工幹部會議中提出,經會議通過者,予以停職三個月,俟期滿後再決定是否復職。

八、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1.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2.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 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4. 無故暫停服務連續三個月者。
5. 其他不適任本館工作者。

九、志工每年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一次,成績合格者,予以續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1. 全年度值勤時數不滿規定70%,本班時數未達50%者。
2. 全年度參與本館在職培訓未達二次(含)以上者。
3. 其他不適任本館工作者,如不準時值班、服裝不整、配合度差等。

十、志工福利:
1. 志工本人結婚可請領禮金1,000元或喜幛乙幅,志工因公受傷或染病者,先由志工幹部以志工基金(600元等值水果或花束)探望,後再協助請領高雄市志願服務慰問金(依志工管理要點九-7)。志工直系親屬(含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喪事可請領輓幛乙幅。
2. 於本館文物展售部購物,憑志工證享折扣優待。
3. 可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培訓課程(依各項培訓簡章規定辦理)及聯誼活動。
4. 依服務狀況由本館選派參加館外各項研習營。
5. 由本館投保值勤期間殘障、死亡意外保險新台幣200萬元。
6. 志工因公受傷或染病者,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一式一份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費收據影本,請領志願服務人員因公傷病慰問金,慰問金發給標準請參閱該要點第四條之規定: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四)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五)不符前四款條件者,憑實際醫療費用金額支付,但最高慰問金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限。
前項慰問金發放,每人每年請領次數不限。但每人每年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十一、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辦法如下:
1. 全勤獎:全年服務時數達規定90%者,頒發獎狀一紙。
2. 績優獎:服務時數達規定90%,並有特殊事蹟者,按各組比例,經由組長、服務員共同推選,頒發獎狀一紙。
3. 勤習獎:全年出席各種訓練課程及值勤達90%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
4. 資深獎:凡服務確實具績效且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授給:
「榮譽銅牌獎」:服務滿三年且值滿468小時者,頒發銅質紀念章。
「榮譽銀牌獎」:服務滿六年且值滿936小時者,頒發銀質紀念章。
「榮譽金牌獎」:服務滿九年且值滿1404小時者,頒發金質紀念章。
「榮譽終身成就獎」:服務滿十五年且值滿2340小時者,頒發琉璃質紀念章。
5. 服務獎:擔任本館志工幹部,全年服務時數達規定90%,頒發獎牌一面。

十二、志工組織
1. 值日小組長:(1)調配值班工作(2)協助處理展場事宜(3)協調志工與館方連繫(4)提報副小組長一名,經單位主管同意後任用,並協助上列工作。
2. 志工幹部之任用,由各組志工以不計名投票方式選舉,經館方協調聘任並頒發聘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連任後得於次年不列入被選舉名單。

十三、本管理要點經志工幹部會議通過,並經本館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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